王 鑫
随着医保体系及司法体系的不断健全,近年来,医院出现就诊患者索要诊断证明现象增多。以笔者所在的医院为例,平均300名左右的住院患者,每日出具诊断证明十余份,最多时达30多份,不包括门诊患者的病假条。据患者说,这些诊断证明大多用来作报销凭证或防范纠纷的凭证,少数患者是看别人要自己也要。
笔者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尚未发现有明确的诊断证明管理办法,只有医院应该出具诊断证明的模糊规定。而医院自行制定一些相应措施,如“患者索要诊断证明,必须提交单位证明”、“诊断证明出具不应超过6个月”等。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或制度依据,很多时候医院工作很被动。如患者出院很长时间后要求医院补开诊断证明,自己非但不提供单位证明,反而要求医院提供不能出具诊断证明的规定。
怎样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是必要性的工作,而非必须性的问题。
从诊断证明使用性质来看,诊断证明是用来向第三方证明患者病情事实的依据,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没有证明力,患者的详细治疗过程应以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为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将诊断证明归属于医疗文书的规定,因而,出具诊断证明的行为,不应该属于医疗机构的必须性服务。
从诊断证明本身的意义讲,其详细程度远远不及病历资料,如果要证明就诊过程,病历最能说明情况。事实上,患者出院有出院证,对报销所需的材料和证明,医院都按要求提供,再开具诊断证明是一种重复性的工作,其本身并不具有证明的意义。
在目前的实践中,医生出具诊断证明随意性较大,有的医生在诊断证明中明确患者第二次治疗的时间、费用等,很容易造成纠纷。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或规范医生出具诊断证明的行为。
首先应明确管理要求。确定诊断证明出具的条件,制定规范的形式,对诊断证明的书写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并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
其次应尝试实行收费服务。相关资料显示,诊断证明出具收费不是没有先例。在我国台湾地区,出具诊断证明收费约为500左右新台币。目前为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出具诊断证明也应该收取一定费用。笔者以为,既然出具诊断证明是必要服务,收取一定费用不仅可体现价值原则,也能够促进规范管理,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出现。
(作者单位:西安长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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