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乐民)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处置涉药医患纠纷的程序规定(试行)》,对处置涉药医患纠纷责任部门、处置原则、处置流程等方面内容予以明确。
《规定》强调,接到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药医患纠纷后,接访人员应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及时封存主要证据,同时要稳定来访者情绪,因势利导,争取把问题解决在初访之中;应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尽快到达现场展开调查,调取用药处方、病历、药品说明书、医疗器械包装标签,核查药品或医疗器械购进渠道,查阅质量验收记录、药品或医疗器械使用发放记录,检查整件及拆零药品的存放环境,收集有关药械的实物并取证;对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对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封存,封存的药品、医疗器械送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在进行现场处理的同时,应对涉及纠纷单位负责人、患者及家属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详细询问产生纠纷的具体原因、用药情况、患者的具体病情、用药前后的症状等,同时核查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购销存情况,核查有关资料,并与有关生产企业联系核实,根据检验、核查、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规定》强调,接到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药医患纠纷后,接访人员应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及时封存主要证据,同时要稳定来访者情绪,因势利导,争取把问题解决在初访之中;应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尽快到达现场展开调查,调取用药处方、病历、药品说明书、医疗器械包装标签,核查药品或医疗器械购进渠道,查阅质量验收记录、药品或医疗器械使用发放记录,检查整件及拆零药品的存放环境,收集有关药械的实物并取证;对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对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封存,封存的药品、医疗器械送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在进行现场处理的同时,应对涉及纠纷单位负责人、患者及家属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详细询问产生纠纷的具体原因、用药情况、患者的具体病情、用药前后的症状等,同时核查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购销存情况,核查有关资料,并与有关生产企业联系核实,根据检验、核查、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文/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