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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发布时间: 2020-05-29 00:55: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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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于1998年向被告保险公司为其夫马某购买了人寿保险,主险的保险金额为两万元。保险条款规定,保单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为两万元,受益人为法定。马某于2007年初因病身故。按照

李 媛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于1998年向被告保险公司为其夫马某购买了人寿保险,主险的保险金额为两万元。保险条款规定,保单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为两万元,受益人为法定。马某于2007年初因病身故。按照保险单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受益人两万元保险金。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保险人马某去世后,其继承人有其妻、其女及其母。原告于2007年3月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予赔付,仅退回现金价值的决定。无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两万元。

  法庭审理

  在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的争辩。被告辩称,被保险人马某生前有长期吸烟和饮酒的生活史,而张某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在为马某投保时,在《健康、财务告知书》“目前有无吸烟、饮酒习惯”一栏中,填写的均是“0”。而后来马某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病历上记载为“吸烟史37年,饮酒史37年,已戒1个月等”。

  法院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声明一栏内的签字,意味着投保人对投保书中的全部信息予以承诺,并同意对此承担责任。由于张某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对被投保人的真实生活史告知保险公司,属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忠实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担负案件受理费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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