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忠田)山东省东营市日前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从2008年起,凡符合相关条件在家“住院”的参保职工,与病情有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执行。
东营市所称的“家庭病床”是指,患者符合住院条件,但因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根据治疗、护理的需要而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这些患者包括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者,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者,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者。
东营市规定,上述参保职工需办理有关手续,家庭病床每一治疗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确需继续治疗的患者须重新申请办理手续。在家庭病床发生的与病情有关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参保职工与医疗机构仅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同种疾病的门诊慢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东营市所称的“家庭病床”是指,患者符合住院条件,但因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根据治疗、护理的需要而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这些患者包括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者,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者,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者。
东营市规定,上述参保职工需办理有关手续,家庭病床每一治疗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确需继续治疗的患者须重新申请办理手续。在家庭病床发生的与病情有关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参保职工与医疗机构仅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同种疾病的门诊慢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文/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