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陈 琼 俞 欣 记者胡 玲)从2008年起,浙江省宁波市的市级医院将实行由该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宁波市市级医院使用廉价药物经费补助实施办法》。医院使用廉价药物达到控制指标而减少的收入,财政将给予相应的补助。
该市明确,廉价药物是指安全、有效、常用且价格较低的普通药品。此次列入廉价药物范围的有,浙江省第一批常用低价药品384种,医院销售最小包装单位价格在30元及以下的药品。该市经过调查发现,此次列入廉价药物的药品约有上千种,实际使用虽仅占药品总用量的三成左右,但已能覆盖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
该市规定,将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每门诊人次药品费、每住院床日药品费、廉价药物使用金额占全部药物使用金额的比例4项指标,纳入对市级医院考核范围。该市要求,到2010年市级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控制在50%以下;使用廉价药物金额占全部药物使用金额的比例,比2007年提高12个百分点。对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和廉价药物使用金额占全部药物使用金额的比例,达到控制指标的医院,使用廉价药物减少的纯收入由财政给予相应补助。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年末按实结算。如没有达到控制指标,扣一定比例的应补助经费。对使用廉价药物达到控制指标,医疗保险结算定额使用不足的市级医院,医疗保险基金在按实支付的基础上,对不足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并在确定新年度医疗保险结算定额标准时不受影响。
据悉,该市对近年来市属医院用药情况进行了测算,若9家市级医院2008年全部达到考核指标,为补足减少的药品纯利,市财政只需补助30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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