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陈 琼 俞 欣 记者胡 玲)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发布《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引入第三方机构——保险公司和调解委员会来处理医疗纠纷,宁波9家市属公立医院将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过去遇到医疗纠纷,患者一般通过三条途径来解决:直接找医院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直接上法院起诉。大多数患者都选择与院方私了。
如何建立一个医患双方都认可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宁波市在保留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争议处理和向法院起诉的途径以外,还引入第三方机构介入医疗纠纷处理。按规定,今后公立医院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但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双方应当委托保险机构理赔。此外,医患双方还可向司法局设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将请法医、医学专家和法律界人士担任调解员,成立专家库,借助专家的力量,对医疗纠纷开展及时、专业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在1个月内调解。
为从源头上缓解医疗纠纷处置的压力,《办法》提出,要着力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并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预防医疗纠纷的职责作出明确要求。
目前,宁波市9家市属公立医院正在筹划投保工作。保险公司将专门成立医疗纠纷理赔中心,配备医疗、法律和保险的专业人员。该市司法局也已开始着手筹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