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监管工作,多省药监局发布通知将零售药店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于违规药店进行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等相关处分。检查的重点主要有以下20条:
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出租柜台)。连锁门店未执行“三统一”规定。
2、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3、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4、购进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
5、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6、企业是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不在职在岗,药学专业人员流动频繁、配备不到位,存在“挂证”行为,未能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甲类OTC、处方药,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等。
7、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8、经营冷藏药品的,未设置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冷藏设备储存药品。经营阴凉储存要求药品的,未设置相应的阴凉柜储存药品。
9、是否严格执行处方药非处方药管理规定,例处方药未按规定凭处方或登记完整信息后销售,处方未存档。
10、存在销售过期失效药品行为。
11、是否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购销药品,购进渠道是否合法,营业场所是否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是否存在私设库房或者变相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行为,包括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12、执业药师社保缴费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
13、是否按包装标示的温度等要求储存药品,经营冷藏药品是否有专用冷藏设备。
14、是否按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15、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销售管理,包括中药饮片、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及含麻醉药品、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
16、是否存在刷医保卡购买日用品、保健品等行为。
17、是否对过期药品按照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清理。
18、连锁门店是否按照零售连锁企业的相关标准开展经营活动等。
19、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合规。
20、对于定点药店,是否存在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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