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消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已下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将于8月26日至9月10日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查。
此次督查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能力,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此次督查的内容包括:各地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情况。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作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情况。严防严管严控风险,保障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的情况。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的情况。落实2016年考核整改措施的情况。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
督查方式包括:一是全面自查。各地区要对照督查内容,认真深入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工作建议,并提交自查报告。
二是实地检查。在各地区自查基础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督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赴各地开展实地检查。督查组将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对有关内容进行评议,就发现的问题向该省(区、市)人民政府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是结果运用。各督查组在督查后形成总结报告,既包括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也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各督查组工作结果起草报告,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督查组对有关内容的评议结果计入201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最终结果。
督查要求各地区高度重视,自查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督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严肃认真开展工作,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要求逐项核查。督查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力戒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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