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条第四款规定中规定,不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经营企业网销处方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在第十次会议中,对网销处方药规定进行了修订。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蒋立虹表示,互联网销售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所以不应该在草案中直接禁止网销处方药,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网销处方药制度。
吴恒委员对此也发表建议:处方药前提是向医生要处方,随着互联网发展,网络诊断逐渐成熟起来,网络已经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因此,处方药在网上也是可以销售的,不要完全封死。
对于患者购买到“假药”和“劣质药物”应对认定标准加以讨论,并重视该条规定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掌握好合适的度。
网络购药符合社会发展需求
互联网医疗和网上远程医疗等平台已经普遍展开网销处方药,姒健敏委员建议取消“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这项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第三方销售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同时,应上传医师电子处方进行售药,药品管理应当对上传的电子处方存储备案2年左右。
实际上,此前已有政策对网售处方药进行了相关规定。
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核通过促进互联网和医疗健康发展的一些建议,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断活动应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吕薇建议,已经拥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应加大力度落实主体责任,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来实现网上药品销售监管工作。
热播电影《我不是药神》反应一些需要药物救治人群没有经济能力去购买经批准许可药品,从“劣药”和“假药”方面,应对于未经批准药物重新定义,做合理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