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江苏省人社厅了解到,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该目录所列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新版药品目录。
36种谈判药品纳入新版目录
江苏省人社厅在通知中指出,自2017年9月1日起,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36种谈判药品纳入2017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不得扩大或调整。
36种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按规定执行,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各设区市统一确定并报省厅备案。
省人社厅还提出,要利用智能监控系统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滥用药品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
通知提到,在江苏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前,2010年版的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含复合药)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使用,已被新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品种除外。
据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规定全额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省人社厅规定,执行国家的药品目录后,各地对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要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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