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格亦然。因其贯穿于生命全过程,故与医学文化便有了密切联系。在社会中,人格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保护,所以表现为需法律调整的权利,比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尊严权等。这些权利统称为人格权,可见人格权中的很多内容也是医学文化覆盖的范围。医学文化的一个基本内涵即为“人格至尊”。
人生在世,身求温饱,心求安然,内求淡定平常,外求光鲜体面。人格尊严本性之需,社会评价文化使然。中国宋代程颢(1032~1085)、程颐(1033~1107)所著《二程全书?遗书二十二》有言:“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在古人眼里,节操甚至比性命还重要!
人格之于人如此重要,那人格在什么时候最脆弱?答案是“生病的时候”。可以说,患病者失尊严,就医者无隐私,这该是普天下、全人类畅行不悖的客观事实。
人格之于人如此重要,然而人在生病之时对于人格又是那么无可奈何、难以自助,因此尊重人格主体、维护人格尊严便成为医学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求医者不仅是将自己的身体、生命交付给了医生,同时也把附着在身体、生命之上的权利和尊严托付给了医生。即使患者濒临死亡,他们仍是活生生的人,仍然有人的各种需求,甚至比常人更生动的需求,有人的价值和尊严,甚至比常人更强烈的价值和尊严,因此医护人员时时刻刻均须以尊重生命权利、维护人格尊严为基本原则,在施医、施护的过程中充分主张并帮助实现病人的各种权利。比如“药王”孙思邈身体力行穷极医源,无欲无求,发大慈恻隐之心,以普救世间含灵之苦。“……其有患疮痍下痢,臭秽不可瞻视,人所恶见者,但发惭愧、凄怜、忧恤之意,不得起一念芥蒂之心,是吾之志也。”(《大医精诚》)众多医界先哲不仅以实际行动为后世医家树立了光辉的榜样,而且其高尚品质将永远闪耀于医学文化的崇高殿堂。
现代医学在继承和发扬古代医家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将尊重病人人格尊严、维护病人各种权利体现得越来越全面和具体。1948年世界医学大会通过《日内瓦宣言》,庄严号召医生要“尊重所寄托给我的秘密,即使是在病人死去之后;保持对人类生命的最大尊重”。同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三条强调“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二十二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1964年6月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通过《赫尔辛基宣言》,作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包括利用可鉴定身份的人体材料和数据所进行的研究,要求“医学研究必须遵守的伦理标准是:促进和确保对人类受试者的尊重,并保护他们的健康和权利”。其中的第九条明确规定:“在医学研究中,医生有责任保护研究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尊严、完整性、自我决定权、隐私,并为研究受试者的***保密。保护研究受试者的责任必须始终由医生或其他健康保健专业人员承担,而绝不是由研究受试者承担,即使他们给予了同意。”第十条规定:“医生既应当考虑自己国家关于涉及人类受试者研究的伦理、法律与管理规范和标准,也应当考虑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标准。任何国家性的或国际性的伦理、法律或管理规定,都不得削弱或取消任何本宣言提出的对研究受试者的保护。”1973年美国医师协会制定并发表了《病人权利典章》,从12个方面对病人的相关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其影响下,1974年法国发表了《病人权利宪章》,对知情同意权作出了详尽的规定;1979年欧共体医院委员会通过了《患者宪章》,一场弘扬病人权利的运动在全球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1981年世界医学会发表了《里斯本病人权利宣言》……
不仅如此,各个国家还纷纷建章立法,以制度和法规的形式充分维护病人的人格和尊严,教育和引导医护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充分尊重病人之作为人的主体权利,小心翼翼地呵护他们的生命权,耐心细致地维护他们的健康权,关爱其身心,尊重其情感,畅其心志,顺其情韵,历尽千辛万苦而不使患者之人格受丝毫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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