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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监控自费药,药代将遭严查

发布时间: 2020-06-01 04:08: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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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8-02 14:49:42 | fx_71244f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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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卫计委、发改委、食药监局、税务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自费药的采购、使用推出一系列“大动作”。

  议价!最狠的价格联动来了。

  《通知》规定,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自费药品均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药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4〕787号)规定,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采购。

  不仅如此,对通过阳光平台采购的自费药品,全面实行“品种直接挂网,价格议定成交”的挂网采购做法,即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企业,下同)主动向阳光平台提供药品基础信息和外省市价格信息,医疗机构必须与生产企业通过阳光平台议定成交价,并将成交价在阳光平台上公开后方可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特别强调,“成交价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等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

  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提供自费药品基础信息和外省市价格信息,并按规定定期更新,如存在错报、漏报的,经核实后1年内暂停涉及药品的挂网资格,同企业1年内累计发生3次(含)以上的,1年内暂停该企业所有自费药品挂网资格。

  不仅如此,实际采购也将成为监管指标。“对现行阳光平台上已经挂网的自费药品,如近半年内无采购量的,撤销挂网信息;有采购量的,取消原企业自主申报价,医疗机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90天内按本通知规定与生产企业议定成交价后方可继续采购。”《通知》强调。

  自费用药实际使用仍然被严格“监控”。

  尽管是自费用药,但实际使用仍然被严格“监控”。

  《通知》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必须使用自费药品的,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制度,经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此外,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院外购买自费药品。医疗机构应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自费药品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对患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开具相应的***,并按相关财务规定管理,自费医药费金额应全部计入现金支付栏目,同时按规定如实上传医保、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

  严查贿赂,药代再次被严管。

  作为此次新政的主要目的之一,严查商业贿赂将明显体现在对医院和医药代表的检查力度增强上。

  按照《通知》表述,各办医主体应对定点医疗机构投资企业、出租场地经营药品器械加以清理整顿,杜绝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规避执行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体外循环”现象。

  “对查实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通报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暂停涉事药品的采购资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管理,医药代表应严格执行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的规定。”

  总结

  事实上,就在今年5月,上海刚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宣布对自费药集中采购、严禁诱导等,此番再度专门针对自费药联合多部门下通知,惩戒管理的决心不由得药企不得不重视起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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