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门市蓬江交警大队了解到,该大队近日在辖区杜阮镇井根村开展“春雷·风暴”行动时查获了一名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摩托车的男子。经对该男子进一步问询及核查身份,民警惊讶地发现该名无证人员竟然是网上追逃人员,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亿多元。
该男子姓邓,40岁,湖南人,去年12月从湖南来到江门。被查获后的邓某看起来很落魄,与网上资料所显示的照片判若两人。邓某对民警表示,他原来在老家一间乡镇医院做医生,但不甘过平淡日子。2014年,在西安的表哥邀请其共同参与一项很大的项目,“诱人”的前景让邓某毫不犹豫就辞掉医生的工作,前往西安投身于这个项目中。一年多后,邓某和表哥的大公司东窗事发,邓某便开始了流离失所的逃亡生活。
邓某表示,期间接过成都警方电话,通知其去协助调查关于这3亿多元的案子,但其害怕进去了就出不来,一直不敢面对。4月8日早上,邓某从朋友处借来一辆无号牌的摩托车准备外出买东西,出门没多久就栽在蓬江交警大队的“春雷·风暴”行动上。邓某持有C1驾驶证,但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目前,邓某已经被临时羁押,等待移交成都警方处理。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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