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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行业广告禁用词汇大全

发布时间: 2020-06-02 20:55: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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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堪称史上最严的广告法,根据对广告法核心条款的分析,梳理汇总了一部分食品行业、快消品行业常见禁止使用的词汇,仅供大家参考。很多食品企业由于对法规


酒类行业广告禁用词汇大全


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堪称史上最严的广告法,根据对广告法核心条款的分析,梳理汇总了一部分食品行业、快消品行业常见禁止使用的词汇,仅供大家参考。


很多食品企业由于对法规不熟悉,使用禁用词汇,夸大产品宣传,导致了企业受到严厉处罚。

一、使用了带“最”、“第一”或者“顶级”的词语


常见禁用词汇包括:

最好吃、最营养、最先进、最科学、最养生、最新技术、最流行、最受欢迎、最佳、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顶尖、最具、最爱、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时尚、最符合、最舒适、最先等词语。

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极具、完美、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等词语。

第一、中国第一、全球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独一无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词语。

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等词语。

二、使用了“国家级”的词语


常见禁用词汇包括:

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级等词语。

三、使用了“稀缺”性或者“独家”性的词语


常见禁用词汇包括:

世所罕见、千金难求绝无仅有、绝不再有、空前绝后、史无前例、寥寥无几、屈指可数、独家、独创、独据、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等词语。

四、使用了带有“首/家/国”的词语


常见禁用词汇包括:

首发、首席、独家、首选、首个、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等词语。

五、使用了带有“封建”含义或者对“歧视性”词语


常见禁用词汇包括:

帝都、皇城、皇家、皇室、皇族、殿堂、白宫、王府(府邸)、皇室住所、政府机关、行政大楼、XX使馆、XX境线、贵族、高贵、隐贵、上流、层峰、富人区、名门、XX阶层、XX阶级、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人推荐等词语。

六、使用了涉嫌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词汇


常见禁用词汇包括:

售罄、售空、史上最低价、未曾有过的、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等词语。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领取奖品、抽奖等词语。注:礼品(需标明名称、价格、数量截止日期)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必须有活动日期)、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等词语。

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广告法》核心条款原文: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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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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