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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试点大放开!基层处方药市场洗牌!

发布时间: 2020-04-15 07:18: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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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宝医疗网12月12日讯 12月11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润宝医疗网12月12日讯 12月11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联合组织制定《上海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   自今年5月份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医保局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明确于2019-2020年,将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政策落地工作持续引发业内关注。   上海《方案》正式发布,一方面意味着试点工作开始进入落地推进新阶段,另一方面,诊所作为基层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将迎来药品终端市场的爆发式发展。业内普遍预计,基层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得到监管层的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数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也为基层药品市场带来了全新机会。   基层处方“承接方”   行业数据显示,全国共有登记在册并实际运行的诊所超过20万家,平均每省拥有诊所超过7000个,内科、口腔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骨科、妇科、儿科等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业务占诊所业务比例超过九成,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五部委《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诊所执业许可政策逐步优化,准入程序更加简化,基本标准更加清晰,符合条件的医师还可以全职或兼职的形式开办诊所。   此外,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本次上海《方案》延续了这一政策思路,并进一步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要求“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立医院在组建医联体过程中,可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在建立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时,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综合分析“医联体”“远程协作”“资源共享”等关键词,政策规定显然在为开办诊所的行为“大松绑”,发挥公立医疗机构医师自由执业、多点执业的积极性,促进诊所数量的激增。同时,伴随“互联网+”在医疗行业的发展,处方外流趋势难挡,大量以常见病、多发病为主营业务的诊所,将以其更好的药学服务能力,成为基层处方的重要承接方。   医保支付“恩威并济”   作为分级诊疗、处方外流的一部分,基层市场的大发展几乎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不仅如此,依托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和私人诊所的发展,基层医疗服务作为医疗服务体系的中流砥柱,显然离不开支付定价和医保体系的支撑。   在上海《方案》中,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医保及财税政策内容格外显眼:“非营利性诊所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办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事实上,虽然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文要求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然而,目前仍有很多地方个体诊所无法进入医疗保障体系,面临地位难平等、偏见难改变、风险压力大等困境。   业内普遍认为,一旦个体诊所进入医保体系的规定可以落实,则个体诊所有望真正缓解分级诊疗压力,尤其在慢病患者的诊疗管理方面将大有作为。此外,连锁化、集团化的诊所,在政策、资本、市场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将持续壮大,进而改变我国医疗格局和医药终端市场格局。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方案》对于合理用药和医保合规的监管工作也提出举措: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质量安全、医保经费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公开诊所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不难看出,以诊所作为终端渠道的产品,合规推广、疗效确切是根本。行业人士分析,药店由于成本压力必须考虑毛利因素,预防、保健甚至快消品种是拉动毛利的重要选择,而诊所对于产品的疗效要求显著超过药店,如果医生开的药治不好病,诊所就会失去病人,更可能引发医保监管风险。   ■编辑 陈雪薇   上海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促进诊所发展,进一步明确诊所的角色和承担的功能定位,发挥诊所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施健康中国、健康上海战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健康上海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健康服务业50条”,创新本市诊所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推进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互补发展、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   二、工作原则   ——保障健康,群众受益。以注重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服务宗旨,推进诊所在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增强群众健康获得感。   ——发展特色,充实基本。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实际,重点在特色专科医疗服务领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领域促进诊所发展。   ——鼓励引导,规范管理。坚持公平准入、平等对待,完善鼓励、引导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诊所持续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通过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鼓励和发展诊所,优化本市医疗资源配置结构,促进有序竞争,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力争到2020年,全市各区诊所数量和服务量占全市医疗机构总量的比例、诊所的办医质量和办医水平比2018年有明显提高,在全市建成和发展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的高质量、高水平诊所。   四、主要举措    (一)加快诊所服务体系建设   1.明确诊所功能定位   诊所是由符合条件的医师或单位举办,以维护社区人群健康、满足社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为宗旨,为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2.拓宽诊所发展空间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以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和先进管理为特征的高水平医疗服务诊所和特色专科医疗服务诊所。引导社会力量针对楼宇、企业园区、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同功能社区人群健康需求,举办高品质、个性化全科诊所。发挥社会力量在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以及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人口导入区域举办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医疗、康复、儿科、精神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诊所。鼓励诊所与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加强联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3.优化诊所准入   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本市诊所(中医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外合资合作诊所、港澳独资诊所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   4.鼓励医师举办诊所   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经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或其他医师经转岗培训后获得全科医师注册资格者,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根据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5.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支持具有3年以上医疗管理经验的同一设置单位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对已取得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拟在区内增设执业地点开展连锁服务的,由发证机关依照国家标准登记新的执业地址,跨区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登记。    (二)改善诊所执业环境   6.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立医院在组建医联体过程中,可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在建立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时,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7.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全科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加强对诊所提供签约服务质量的评估,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满意度等纳入评估,确保签约服务质量。   8.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区对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可给予适当支持。   9.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对诊所资源整合与管理   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资源整合平台作用,通过签订契约等形式,整合各类诊所资源,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供给能级。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各类诊所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居民健康信息,应纳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   10.优化诊所用人环境   鼓励医师到诊所多点执业,不得限制符合规定的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到诊所执业,原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多点执业医师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诊所医务人员纳入行业培训范围,并使其享受相关的补贴政策。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本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11.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医保及财税政策   非营利性诊所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办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三)促进诊所健康发展   12.引导诊所依法规范执业   诊所落实主体责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诊所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规范化医疗服务的规章制度,通过设立投诉箱、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接受社会评议。   13.加强诊所医疗质量安全   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任职资格,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要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做好就诊患者登记,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诊疗信息。鼓励诊所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14.严格落实日常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质量安全、医保经费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公开诊所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组织对诊所进行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肃查处诊所无证行医、超范围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诊所纳入社会行风评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等监管范围。   15.创新行业监管手段   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将诊所开办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区要充分认识推进诊所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以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为落脚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妥善组织,落实责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改革完善诊所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诊所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鼓励诊所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监管,及时总结   2019年年底前,各区要全面启动促进诊所发展工作,并根据实际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各部门、各区在工作中要勇于创新,及时总结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诊所发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探索建立适合本市实际的诊所发展制度积累宝贵经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按照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指导,定期开展检查评估。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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