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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责险切中解决医患纠纷要害

发布时间: 2020-04-15 16:12: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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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到2015年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

  国家卫计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出,到2015年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

  按照《意见》要求,各地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即由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损害责任事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而为确保院方参保医疗责任保险,《意见》还提出,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支持,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医疗风险分担作用;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费可在其医疗支出中列支。

  所谓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投保双方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显然,运用保险手段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第三方赔偿的途径和渠道,不仅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际上,我国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步伐早已迈出。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但试点范围和效果均不尽人意。2007年,保监会等多部门还共同发布《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为中国医疗责任保险提供政策支持。

  然而,即便如此,医疗责任保险作为新鲜事物,仍未实现大面积覆盖,其发挥的作用更是有限。当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覆盖率仍难改较低的事实。据统计,2013年我国有6000余个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但同时,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仍然面临困难,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参保率低,导致保险无法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此外,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除要求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外,还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适时根据医疗机构风险状况及风险特点进行保费浮动调整和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同时,加强人民调解和保险赔偿的衔接,支持保险机构提早、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

  据记者了解,随着医疗事故纠纷的多发,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形式已经形成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行政调处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但这三种解决方式无不将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更重要的是,患者一方难以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这也是横亘于医患纠纷难以解决的关键所在。

  在记者看来,积极推进院方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不断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率,无疑切中了解决医患纠纷的要害。至少,对于院方和医务人员而言,在贯彻履行医生职责和规范诊疗行为的同时,在不可抗力或操作不当导致医疗事故之后,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降低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还利于其经营管理和营业秩序的正常开展;对于患者而言更是大有益处,即患者可以自然通过第三方公正合理地获得经济补偿。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难度巨大。虽然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内外都已被实践证明既能降低医院风险,又能保障患者利益,但作为高风险险种,其即使在发展了几十年的西方发达国家,至今仍面临着如何解决巨额赔偿压力的问题。

  国际上的广泛实施经验表明,唯有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司法、卫生等多部门的高效协调,方能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广泛启动,并在医疗体制改革中发挥应有作用。照此看来,《意见》所提一系列要求和明确的各方扶持政策,已经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大幅铺开创造了条件,而《意见》提出的“2015年年底100%全覆盖”的目标能否达成,也值得各方一并期待。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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