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明确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意见》提出,鼓励在区域卫生规划内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一视同仁的原则下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营造各类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有序竞争的局面。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门诊人次占全市医疗机构门诊总人次的15%,出院人次占全市医疗机构出院总人次的10%。
为此,省会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公开辖区内拟调整和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地域等,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执业范围应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形式、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对具备资质、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核定和批准,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意见》在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等方面有很多突破。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并向社会公布。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按政府指导价予以结算。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可列入社会保障定点机构
《意见》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和民政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意见》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任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当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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