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医疗机构制剂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内制定,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应当不高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价格。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取得制剂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为满足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自行配制的药物制剂。《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具体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内制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进行成本监审。
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其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利润率)。其中,制造成本由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构成,利润率不得超过5%。同一医疗机构生产的同一品种,不同剂型规格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同一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生产的同种制剂价格应当基本保持一致。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应当不高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价格。《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制剂价格管理,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建立健全制剂价格台账、制剂价格年审等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制剂价格,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有未经申报自行制定制剂价格;超出最高零售价格销售;采取降低质量、数量、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应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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