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叶龙杰 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对这部医卫健康领域的“根本大法”,参与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通过“点击”公平、统一等关键词,对草案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公平:关乎千家万户幸福 “立法要坚持公平性原则。也就是大家都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不以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经济、文化教育、职业等原因而受到差别对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说,立法要体现全面覆盖原则。首先,从适用人群的角度看应该覆盖全体公民,应该使民众普遍受到立法对其健康权的平等保护。其次,应当确立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的无差异覆盖问题,比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朝着城乡之间享受到同等服务水平努力。 韩晓武说,随着医改向纵深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卫生健康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根本性、原则性的问题,亟须有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予以规范。同时,也有必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具体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内容。近些年来,社会各界对尽快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大背景下,制定出台这部法律应该说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表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以前有多部与医疗卫生或健康相关的法律,但缺乏一部基础性的具有母法性质的法律。作为社会领域方面的重大立法,这部法律不仅关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且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胜利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统一:构建高效的管理体制 陈竺说,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健康卫生职责缺乏规定,而且即便在有的方面有所规定,也与党的十九大要求有差距,建议明确提出将促进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系统评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对健康的影响,健全监督机制的要求。同时,应提出构建统一高效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 “比如福建,在医保的‘三保合一’方面已经积累了非常好的经验,得到中央深改组的肯定,关键是现在涉及所谓的部门利益,如何突破这些部门利益,真正推进‘三医联动’的改革?”陈竺建议,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规划,明确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税、教育、环保等部门在其中的职责,真正形成各部门共同保障人民健康的合力。 “把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要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型,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陇德说,对于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部门健康工作职责、不落实会严重影响健康中国的进程和目标的实现,而且是别的部门无法代替的职责,建议写进法律。 保障:法律名称要重新审视 围绕法律草案的名称,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非常赞成要立一部关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促进健康的法律,感觉名称恐怕要重新审视。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促进人民健康,而内容主要是保障国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认为这是两件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小军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说,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基本的卫生服务,这是国家应该保障的,特别是在法律草案里面,还涉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的药物供应保障制度等,这些都是要予以全面的规范。“就像《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一样,像《基本文化服务保障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一样,还是要把它叫成‘保障法’”。 “基本医疗卫生是要保障的,健康是要促进的,这两方面从法律的性质上讲有点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说,可以考虑几种解决的方式:一是分成两部法,即“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法”和“健康促进法”;或是改为“基本医疗卫生保障与健康促进法”,一部分讲保障,一部分讲促进。 投入:财政拨款应逐步提高 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要求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投入机制。 据了解,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例已从过去不足5%上升到去年的6.2%,但仍远低于9.9%的世界平均水平。与中国同在金砖国家中的巴西和印度分别达到了9%和8.9%。全国人大代表周海波表示,卫生和教育一样都是最大的民生,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与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对财政保障的明确规定是分不开的,医疗卫生事业要回归公益,政府必须加大投入。 “数据显示,我国财政性医疗卫生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增长缓慢。”周海波说,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中央文件都明确要求政府承担办医的主体责任,并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由于没有从立法层面规定的财政性投入规定,各级财政普遍投入不足,不但欠发达地区如此,作为经济第一大省的广东省也不例外。建议相关条文要体现“国家财政性医疗卫生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医疗卫生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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