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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法治基础

发布时间: 2020-07-13 22:14: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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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2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

本报讯 (记者叶龙杰)12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立法主要目的有3个方面:一是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二是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三是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草案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4个方面的基本立法思路:一是通过立法反映医疗卫生事业基本规律,明确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二是明确公民的基本健康权益,并保障其公平可及;三是明确各级政府在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权益和推动健康工作方面的责任;四是将医改中一些有效的、好的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2014年12月组织召开了立法工作启动会议。2016年年底,形成了初步的法律草案。今年以来,起草工作小组根据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前期的立法思路和草案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完善。草案于今年上半年在工作层面上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等20余个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并进一步完善。党的十九大召开后,起草工作小组进行了认真学习领会,并根据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草案共十章一百零二条。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所确定的立法项目名称为“基本医疗卫生法”。2016年8月,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召开,随后《“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颁布。今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起草领导小组认为,党中央对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高度重视,不仅对卫生与健康工作本身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的法律名称和所涉及的调整范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对卫生立法的要求。去年11月和今年4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两次就法律名称问题进行研究,原则同意将法律名称由原来的“基本医疗卫生法”更改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同时适当扩充法律的调整范围,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法治基础。
草案速览
建立卫生与健康 投入机制
草案明确,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草案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以及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出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重点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
草案提出,医疗卫生机构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总体布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同时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
草案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制定过程,组织实施促进健康的规划和行动,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本地区公民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要求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投入机制,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所需经费。草案提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向全体公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草案提出发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方式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施治,促进患者有序流动。
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在鼓励社会办医方面,草案明确提出鼓励社会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仅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符合布局规划的要求,未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在布局规划上进行限制;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政策。在强化政府对公立医院举办、监督、指导职责的同时,赋予公立医院自主运营管理权。
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方面,草案明确提出“国家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鼓励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科学转诊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在保障医务人员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国家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全社会应当尊重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医师培训制度,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等。
草案提出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储备制度、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建立药品监测预警机制和短缺药品生产供应机制等。
明确公民健康 权利和义务
草案提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同时也明确了公民相应的义务,如明确提出“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对公民的健康教育权、疫苗接种权利、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权、个人隐私权等,以及应当相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在构建健康支持性环境中的职责和任务,同时也强化个人的健康意识和责任。对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和用人单位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和健康体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等都作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健康管理职责,具体职责由国务院制定。明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禁止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管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制定医疗卫生技术规范,参与医疗卫生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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