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志勇)7月26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称,凡没有事实根据或者缺乏科学依据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均可判定为食品安全谣言。对于这类谣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识别、抓取和整理,采取截图、截屏、保存视频和链接地址等方式留存证据,对谣言制造者及时依法组织查处。 当前围绕食品安全的各类谣言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公众担忧和恐慌,影响了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通知》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准确、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挤压谣言流传的空间。新闻媒体、网站要以食品安全监管权威信息为依据,准确客观做好涉食品安全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通知》指出,谣言涉及的当事企业是辟谣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谣言明确指向具体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责成相关企业发声澄清;指向多家企业或者没有具体指向的,要组织研判,采取措施制止谣言传播,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真相。要加强食品谣言的规律、特点分析,建立谣言案例库,提高识别、判定的工作效率。新闻媒体、网站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涉食品安全新闻的内容和导向管理,积极营造抵制食品谣言的社会舆论环境。对造成社会恐慌的不实报道,要严肃追究责任。 《通知》还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不得发布、转载不具备我国法定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以及据此开展的各类评价、测评等信息。各级网信、通信主管部门要督促网络运营者加强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及时采取警示、停止传输、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严惩食品安全谣言的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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