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志勇)7月1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9部门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重点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 通知明确,对利用其提供的平台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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