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衣晓峰)目前,黑龙江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有44%属于因病致贫。因病致贫低保资格是如何认定的?近日,该省民政厅、扶贫办、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和残联联合印发通知,对准确把握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合理计算农村低保家庭收入等4方面进行解释说明。
通知明确,将低保对象由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家庭拓展。对因遭遇急难事件、重特大疾病等导致的短期家庭贫困,可先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如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长期贫困家庭,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针对目前农村老人与儿女不在一起居住增多,赡养费难以计算的实际情况,通知规定无判决、裁决或协议的,每个赡养义务人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0%计算赡养费,解决了基层在计算赡养费时的难题。
通知要求,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居)委会对农村低保和贫困户的申请同时开展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工作;民政和扶贫部门共同开展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为重点的救助对象排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扶贫部门通过扶贫措施帮助其实现脱贫;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对象信息的定期交换和对接。
通知将该省各地的救助方法进行了统一,规定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4类重点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给予重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