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房秀芳 记者 张楠)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在克拉玛依市和昌吉州开展城镇医保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计划用1年~2年,从保障基本需求起步,探索符合新疆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指导意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与医疗保险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实行地级统筹,起步阶段可从县(市)级开始。试点期间,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将可报销。
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林全艺介绍,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的服务费用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资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具体的待遇条件和支付比例,将由试点地区确定。
该自治区人社厅要求,试点地区要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逐步建立覆盖多群体、多元筹资、保障资本、待遇分级、鼓励居家、适合本地实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的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的事务性及经济负担,努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