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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不合格食品应3月内完成核查

发布时间: 2020-07-21 18:52: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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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5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通知,就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程序做出规范。通知明确,食药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立即立案,自立案

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5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通知,就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程序做出规范。通知明确,食药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立即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工作,核查处置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核查处置结果。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指出,食药监管部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在5日内送达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监督抽检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上述工作应在24小时内完成。食药监管部门应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同种食品的跟踪抽样检验工作。   通知明确,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后5个工作日内,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企业主动采取或责令企业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于3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核查处置结果。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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