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志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加快新药医疗器械上市审评审批、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起草拟定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并于5月11日连发3个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严控注射剂
探索建立“强仿”制度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提出,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解决临床需求具有重大意义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早期、中期指标显示疗效并可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有条件批准上市。罕见病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可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申请;对于国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可有条件批准上市,上市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做相关研究。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明确,凡口服制剂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批准注射制剂上市;凡肌肉注射制剂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批准静脉注射制剂上市;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以及注射用无菌粉针之间互改剂型的申请,无明显临床优势的不予批准。专家表示,如此严格控制注射剂,一是因为注射剂一直是药品不良反应的“重灾区”,二是因为我国药品市场存在剂型过多、过乱的现象。将对上市注射剂进行再评价,力争用5年~10年时间基本完成已上市注射剂再评价工作。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提出,将建立基于专利强制许可的优先审评审批制度,公共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情形和启动强制许可的程序,由卫生计生部门具体规定。一位药物政策专家指出,这意味着我国将探索建立专利药强制仿制制度,也就是业内惯称的“强仿”。“建立‘强仿’制度不仅打开了强制仿制的门,也将为药品价格谈判提供一个重磅筹码。”
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提出,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将改为备案管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
在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方面,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明确,申请人在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中国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的,经现场检查后可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境外企业在中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完成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后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请。在中国首次申请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申请人应提供不存在种族差异的临床试验数据。
该总局还明确了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的意见,对于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药物和医疗器械,经临床试验初步观察可能获益且符合伦理要求的,经知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用于支持审评审批。
医药代表
只能学术推广新药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提出,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为主体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隐瞒不报或逾期报告的,医疗机构报告、患者举报而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报告的,监管部门要对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严惩处。
该总局明确,医药代表负责新药学术推广,向临床医生介绍新药知识,听取新药临床使用中的意见。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私下与医生接触。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并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需将医药代表名单在食药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未经备案公开、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由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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