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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目录动态调整起步

发布时间: 2020-07-22 04:47: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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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志勇  今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药品目录时隔8年后终做调整;不久前,人社部再次发布消息,确定44个纳入医保

  □本报记者 刘志勇

  今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时隔8年后终做调整;不久前,人社部再次发布消息,确定44个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范围的药品名单;随后,该部又针对建立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改革新风终于吹动沉寂多年的医保目录。

  医保目录谈判终于要来了

  4月14日,人社部对外发布通告称,对专家评审提出的拟谈判药品,经与生产企业沟通谈判意向后,确定44个品种纳入2017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范围。44个药品中,外资药企品种为25个,国内药企品种为19个;入选的外资企业基本囊括了各大知名国际药企。“疗效好、价格高、不报销”是这些药品的普遍特点。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陈昊表示,从44个药品的品种构成来看,其中8个中药品种多为独家产品,大多是治疗性用药,也有一部分多功能用药,但纳入谈判的品种均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临床功效。在化药生物药方面,此次纳入谈判目录的,除了多种单抗类、靶向类抗肿瘤用药,还有部分罕见病用药,其中包括仍在专利期内的药品和已过专利期但无仿制品的药品。陈昊认为,谈判目录的构成体现了国家对中医药产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优质中药纳入医保的态度,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视。

  2017版医保目录仍然只区分甲类、乙类药品,并未形成单独的大病保险、罕见病等特殊药品目录。此次纳入谈判的44种药品市场价格普遍较为昂贵,专家认为,谈判过程中必须注重考虑医保基金是否可以承受,可考虑通过谈判单独建立相关药品目录,并制定特殊报销政策,避免给基本医保带来过大冲击,“毕竟大病保险和罕见病救助的筹资机制不同于全民医保”。

  “人社部门已经接过了药品谈判的接力棒。”陈昊认为,此次人社部门将44种药品纳入医保目录谈判,从某种角度讲是对此前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延续。“从全国医疗机构总体收入结构来看,来自医保基金的资金已经占据了相当比重。从这个角度讲,谁买单谁点菜,医保部门主导药品目录谈判顺理成章。”

  他表示,此次人社部门组织的谈判直接以纳入医保目录为谈判终点。至于谈判结果的最终呈现形式,考虑到各地医保基金不同的统筹层级、统筹水平和承受能力等,谈判可能不会形成全国统一的销售价格,而是给出一个医保报销的参考价格或价格区间。

  可能谈出“医保支付标准”

  按照以往惯例,我国的医保药品目录一般每4年调整一次;而直至今年2月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公布,距上次目录调整已过去近8年时间。8年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一直“大门紧闭”,诸多新批准上市、经过临床疗效验证的创新药物未能进入。

  4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就新批准的药品、专利药、目录外已上市品种等分别采取怎样的办法和规则纳入医保目录动态调整范围,如何建立医保药品目录谈判准入机制并与支付标准相衔接等内容,向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专家学者等问计,目的是逐步探索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此次改革可能会成为我国实现医保目录动态调整的发端,这既是发达国家的已有经验,也是社会各方对医保药品目录多年来的改革期盼。”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管晓东博士表示,医保药品目录调整速度过慢、周期过长,新批准上市的药品长期难以纳入医保报销,不仅导致患者使用疗效更好、更安全的创新药物负担较重,同时不利于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

  多年来,医保目录另一个屡被诟病的“槽点”,就是目录制定时仅仅被动接受报销,而没有在纳入药品时主动参与,合理引导药品价格的形成。管晓东表示,此次人社部门公布44种谈判药品清单,并就目录谈判如何与医保支付标准衔接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我国基本医保制度的进步。

  管晓东表示,此次医保药品目录谈判即可视为目录动态调整的一次尝试,最终可能会谈出一个“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可能将按照此标准进行报销,各地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中仍会根据采购周期、数量等形成实际采购价格。“在取消药品行政定价后,这可能是医保支付标准参与价格形成的一次实践,是药品价格管理的一次进步。”

  动态调整需联动改革

  为提高全民医保的保障能力、减轻参保群众用药负担,同时充分顾及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的要求,陈昊建议,应将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与医保支付方式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在充分保障参保人权益的同时,采取共付的方式引导、促进合理用药,节约医保和社会资源。此外,医保目录动态调整应遵循决策循证的原则,纳入和剔除药品均应充分考虑临床因素、药物经济学证据、管理学依据,充分协调社会福利与产业创新效率间的关系。

  专家表示,充分运用药物经济学等评价手段进行医保药品遴选和动态调整,需要在国内进行相关学术部门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能力建设和公信力培育。卫生技术评估和药物经济学评价,既要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也要结合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医药卫生产业实际情况,形成与国情和客观实际相匹配的评价结论。

  陈昊建议,医保目录动态调整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机制。定期调整周期为半年或一年,根据药品监管部门的注册审批、生产流通监管信息,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招标或挂网采购周期,价格监测部门以及临床机构使用情况实施集中调整;不定期调整则针对创新药品、涉不良事件药品及临床急需药品等特殊类别的药品进行相关机制下的个案动态调整。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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