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旭)安徽省继2016年发布《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后,日前出台《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为贫困人口送上补充医保的利好政策。
此前,安徽省贫困人口享受“351”医疗保障政策,即划定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
在此基础上,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提出实行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贫困慢性病患者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补偿后,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包括限额内、限额外自付费用等)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
《实施细则》规定,医院提供自费药品要书面通知患者,由其签字同意。所发生的非合规费用由患者自付,不纳入综合医保报销范围。未征得患者同意的非合规费用支出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同时,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实行按病种付费。医疗机构截留病人或无故拖延治疗时间,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综合医保范围,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保定点资格。
此外,贫困人口在安徽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消住院预付金,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只需交纳自付部分,其他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