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组织制定并审议通过《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5版)》,将冷链即食食品纳入规范化管理。该细则自2015年7月13日起正式实施,仅适用于北京市冷链即食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现场制售行为。
《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提供给消费者的可直接食用的冷链即食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饭团寿司三明治汉堡类、其他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冷链即食食品的生产,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细则》要求北京市冷链即食食品生产企业应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自2016年1月1日起,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冷链即食食品产品。对于之前已取得其他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部分冷链即食食品生产企业,在原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期满后按照新要求重新申请,鼓励上述企业提前执行新要求。
《细则》同时明确了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相关检验及冷链即食食品的保质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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