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阎红 特约记者邹欣芮)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近日印发《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该签发程序将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在该省施行。
据介绍,《签发程序》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补发、换发的各种适用情况,使签发机构有章可循,在规范签发工作的同时,从源头上杜绝了搭车收费等情况;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补发、换发的办理要件,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文件,方便群众办理。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关于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亲子鉴定”技术解决了以往因为母亲有效身份信息缺失而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问题,从政策层面扩大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范围,有效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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