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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基层高级职称要兑现待遇

发布时间: 2020-07-28 05:11: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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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广东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职称晋升进

  本报讯 (特约记者孙为 通讯员纪乐勤 辛江)广东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职称晋升进行分层分类评价。

  《意见》提出,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重要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统一要求;对论文、科研课题不做硬性规定,只将其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

  2015年,广东省率先开展基层卫生职称评审改革试点,在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所(站),推出针对农村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方案,对基层申报者实行单独评审,把考核重点放在申报人的基层服务水平和基层实际问题解决能力上。截至目前,试点地区共有245人通过农村基层卫生高级资格评审,平均通过率为89.4%,远高于全省平均通过率。

  同时,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要求,评审通过人员在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以上,并督促各地将取得农村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上,落实工资待遇,使聘用与设置的岗位达到100%衔接。

  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招不进、留不住、职称晋升难等问题,《意见》进一步提出解决措施。首先,结合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的特点、实际,明确改革适用范围为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但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实行单独评审,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只可在全省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如需流动到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市、区)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应工作,应取得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次,要求继续落实评聘结合,兑现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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