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崔志芳)痛经时可请假,更年期可调岗,每月卫生费不低于30元,每年至少一次妇科检查、“两癌”专项检查……近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获悉,自《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该省女职工享受到不少这样体贴的待遇。截至目前,该省共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1.39万份,覆盖企业3.67万家、女职工90.8万人。
《条例》实施以来,各部门积极落实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山西省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女职工卫生费和营养补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该省总工会突出履行维护职能,注重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协商范围,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三八’节因岗位需要,不能放假又不能安排调休的,给付200%的半天工资”。《条例》施行后,晋煤集团古书院矿将此写入该矿《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并予以贯彻施行。阳煤集团针对因驻外单位交通不便,女职工哺乳时间难落实的问题,将每日哺乳时间按月折合计算,女职工可按折算天数带薪休息,并将此规定写进该集团《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为落实女职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护,截至2016年11月底,山西省共建了358家“妈咪小屋”,为特定生理期的女职工提供私密、安全、卫生的休息、哺乳场所。今年,“妈咪小屋”将不断扩大内涵,除了为“五期”女职工提供休息场所外,还为开展女职工活动搭建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