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磊)2月17日,环保部网站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规定了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半年度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法。这意味着在现有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的基础上,环保部今后将定期公布城市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变差和变好的前10名城市,当改善或恶化城市数量不足10个时,列出全部改善或恶化城市名单。
《方案》指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作为指标进行排名,对于数据量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城市,公布其数据缺失情况。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若城市各项污染物浓度排名已达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则不参与城市空气质量恶化程度排名。
相关专家表示,目前环保部定期(每月、每季度、每年)公布的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包括74个城市,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但不同城市由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发展所处的阶段不同,污染状况差异很大。《方案》的出台意味着不光要对各城市空气质量进行排名,还要对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进行排名,让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在变化排名中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