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2016 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 布通知称,为配合《疫苗流通和预防 接种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组织编 写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 版)》和《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 序及说明(2016年)》,并已印发 各地各相关部门,对《条例》修订后 的疫苗接种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县 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 设立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部门 (中心、所、科、室),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职责设立预 防接种科室;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 接种单位应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或任 务。省级疾控机构负责拟定辖区第 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并负责分发和 使用管理,同时组织第二类疫苗的 集中采购;接种单位根据预防接种 工作的需要,制订第二类疫苗的购 买计划,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县 级疾控机构汇总第二类疫苗计划报 表后,逐级提交至省级疾控机构。 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建立真实、 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 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 备查;需报废疫苗统一回收至县级 以上疾控机构,在同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 督下销毁,并保留记录5年。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 程序及说明》对各类疫苗相应剂次 的接种年龄做出建议,并对国家免 疫规划疫苗补种通用原则、同时接 种原则,流行季节疫苗接种建议、人 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 生儿童接种疫苗建议等做出详细 规定。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县 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 设立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部门 (中心、所、科、室),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职责设立预 防接种科室;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 接种单位应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或任 务。省级疾控机构负责拟定辖区第 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并负责分发和 使用管理,同时组织第二类疫苗的 集中采购;接种单位根据预防接种 工作的需要,制订第二类疫苗的购 买计划,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县 级疾控机构汇总第二类疫苗计划报 表后,逐级提交至省级疾控机构。 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建立真实、 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 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 备查;需报废疫苗统一回收至县级 以上疾控机构,在同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 督下销毁,并保留记录5年。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 程序及说明》对各类疫苗相应剂次 的接种年龄做出建议,并对国家免 疫规划疫苗补种通用原则、同时接 种原则,流行季节疫苗接种建议、人 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 生儿童接种疫苗建议等做出详细 规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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