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崔志芳)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老年人的
家庭赡养、社会保障、
养老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老年人在各类
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
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