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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法优待老年人

发布时间: 2020-08-02 19:47: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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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老年人的家庭赡养、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报讯 (记者崔志芳)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老年人的家庭赡养、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老年人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小编)

标签阅读: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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