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立三个等级的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于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凡举报涉及本省境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依据举报的违法事实,将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并根据案件的货值金额,对一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二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三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办法》同时规定,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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