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董宇翔 衣晓峰)为防止签发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干扰出生人口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的现象发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市档案局近日联合出台《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细则(试行)》,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性质、定位及其归档范围、保管、借阅与复制、移交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细则》强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签发当日即应完成存档材料的整理、装订,按月集中归档,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其保管期限为永久,签发证明的医疗机构为立档单位,负责本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依法指导、监督。
《细则》明确,应建立借阅登记、审批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新生儿监护人或新生儿成年后,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需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档案保管部门审核同意。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应当由医疗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查阅证明。保管、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内容,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违反《细则》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细则》强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签发当日即应完成存档材料的整理、装订,按月集中归档,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其保管期限为永久,签发证明的医疗机构为立档单位,负责本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依法指导、监督。
《细则》明确,应建立借阅登记、审批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新生儿监护人或新生儿成年后,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需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档案保管部门审核同意。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应当由医疗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查阅证明。保管、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内容,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违反《细则》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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