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辉□
河北省邢台市第四医院一职工反映,自5月23日起,该院要求医院职工每天都要按时按量发布与医院推广相关的朋友圈内容,并加满5000名微信好友。由于他未按规定完成任务,工资被扣。(10月19日《京华时报》)
这无疑是“互联网+”时代单位自我推广模式下的新鲜事物,有量化任务、考核标准和惩罚机制。然而,人们不禁要问,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一般来说,单位员工的工作并不局限于完成好本职工作,对领导交代的工作任务,也应当在能力范围内完成好。可这些,都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可从该院的《初期微转型全员执行标准》第一条“时间标准”来看,刷朋友圈在上班及值班时间不得进行。那就是说,刷朋友圈的任务只能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而且这并非偶尔或短期的行为,而是已经制度化,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部署和考核,于理于法都让人难以接受。
可这项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偏偏又与工资挂钩了,完不成还得扣工资。该院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即使单位安排的发朋友圈推广信息的任务要纳入单位工作考核奖惩范畴,那也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处罚标准。2012年人社部和监察部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了4种处分类型,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并无扣工资这一项。据估计,在朋友圈发推广信息这一任务,既然没有安排在工作时间完成,就不一定会记入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之中,也就不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重点考核的范畴。
可见,该院扣发未完成朋友圈推广信息任务职工的工资,既不合理,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紧急叫停,对扣发的工资也应尽快补发给相应人员。
不发朋友圈就扣工资,暴露出的是医院领导层法治观念的缺失和管理能力的低下,遇事决策靠拍脑袋、想当然,不仅会闹出更多的法治冷笑话,还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引以为戒。
本栏目文章不代表编辑部观点
河北省邢台市第四医院一职工反映,自5月23日起,该院要求医院职工每天都要按时按量发布与医院推广相关的朋友圈内容,并加满5000名微信好友。由于他未按规定完成任务,工资被扣。(10月19日《京华时报》)
这无疑是“互联网+”时代单位自我推广模式下的新鲜事物,有量化任务、考核标准和惩罚机制。然而,人们不禁要问,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一般来说,单位员工的工作并不局限于完成好本职工作,对领导交代的工作任务,也应当在能力范围内完成好。可这些,都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可从该院的《初期微转型全员执行标准》第一条“时间标准”来看,刷朋友圈在上班及值班时间不得进行。那就是说,刷朋友圈的任务只能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而且这并非偶尔或短期的行为,而是已经制度化,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部署和考核,于理于法都让人难以接受。
可这项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偏偏又与工资挂钩了,完不成还得扣工资。该院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即使单位安排的发朋友圈推广信息的任务要纳入单位工作考核奖惩范畴,那也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处罚标准。2012年人社部和监察部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了4种处分类型,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并无扣工资这一项。据估计,在朋友圈发推广信息这一任务,既然没有安排在工作时间完成,就不一定会记入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之中,也就不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重点考核的范畴。
可见,该院扣发未完成朋友圈推广信息任务职工的工资,既不合理,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紧急叫停,对扣发的工资也应尽快补发给相应人员。
不发朋友圈就扣工资,暴露出的是医院领导层法治观念的缺失和管理能力的低下,遇事决策靠拍脑袋、想当然,不仅会闹出更多的法治冷笑话,还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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