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 凤 尹红博)山东省德州市人社局、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统一该市精神类疾病患者住院费用结算方式,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全额自费部分占总治疗费用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
该市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该市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类病房住院治疗的,医疗总费用实行床日费限额,限额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8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130元/床/日,三级医疗机构180元/床/日。年平均住院天数原则上不超过60日。住院期间全额自费部分占总治疗费用控制在一级医疗机构3%,二级医疗机构4%,三级医疗机构5%以内。报销标准分别执行职工、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对参保人员在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类疾病后回参保地报销的,该市规定,其医疗费用低于本市床日费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录入报销;高于本市床日费标准的,计算统筹医疗费和自付医疗费用占比,按本市同级医疗机构床日费最高限额待遇支付标准报销,超出床日费限额部分不予报销。
该市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该市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类病房住院治疗的,医疗总费用实行床日费限额,限额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8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130元/床/日,三级医疗机构180元/床/日。年平均住院天数原则上不超过60日。住院期间全额自费部分占总治疗费用控制在一级医疗机构3%,二级医疗机构4%,三级医疗机构5%以内。报销标准分别执行职工、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对参保人员在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类疾病后回参保地报销的,该市规定,其医疗费用低于本市床日费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录入报销;高于本市床日费标准的,计算统筹医疗费和自付医疗费用占比,按本市同级医疗机构床日费最高限额待遇支付标准报销,超出床日费限额部分不予报销。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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