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新闻发布会。《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建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并建立登记审查制度,检查其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应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因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严重危害的,将责令平台停业。《办法》将自10月1日起实行。
《办法》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的,被判处刑罚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药监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停止提供服务。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食药监管部门将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严重危害包括致人死亡或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较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等。第三方平台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或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食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的,被判处刑罚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药监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停止提供服务。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食药监管部门将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严重危害包括致人死亡或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较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等。第三方平台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或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食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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