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黎 军 汪应钦)日前,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出台《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对建立救护车档案、救护车配备和使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建立救护车信息档案库,并向社会公开,严禁救护车挪作他用,防止黑救护车钻空子。
救护车应根据区域人口状况、医疗机构等级和医疗急救、卫生应急任务需要等因素合理配置,实行全域覆盖,并缩短急救半径。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49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编制床位在50张~149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床位在150张~249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2辆救护车;床位在250张~349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3辆救护车。以此类推,二级医院总数不超过5辆,三级医院总数不超过10辆;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并保证1辆配置有儿科救护专用设备;市和区(县)急救医疗分中心(站)按每3万~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
《办法》规定,建立救护车信息档案库,并向社会公开,严禁救护车挪作他用,防止黑救护车钻空子。
救护车应根据区域人口状况、医疗机构等级和医疗急救、卫生应急任务需要等因素合理配置,实行全域覆盖,并缩短急救半径。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49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编制床位在50张~149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床位在150张~249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2辆救护车;床位在250张~349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3辆救护车。以此类推,二级医院总数不超过5辆,三级医院总数不超过10辆;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并保证1辆配置有儿科救护专用设备;市和区(县)急救医疗分中心(站)按每3万~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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