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起依据《精神卫生法》起诉的案件4月14日在上海最终宣判,已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住了12年的“被精神病者”徐为(化名)败诉。在此案件中,除了围绕院方“谁送来谁接走”原则的讨论,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也引发关注。
在通常的概念中,精神科医师多为西医出身,而实际上,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同样可以供职于这一特殊科室,比如,北京安定医院开设有中医精神科,借助中医传统药物和针灸为患者施治。
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下发通知,明确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必须跨过的四个条件,中医类别医师至少满足一个条件才可以在精神科执业。因《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落地实施,四大门槛也以此为时间界点。
门槛一: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下同)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
门槛二:2013年5月1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门槛三:不能满足以上条件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门槛四: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通知表示,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相应专业后加注“(精神)”字样。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备案。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精神疾病医疗服务能力严重不足。2011年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注册精神科医师只有2万人左右,平均每10万人仅有精神科医师1.46名,只有国际标准的1/4。而在精神疾病科医护人员和病床数全国比例最高的北京,医生也只有不到1000名,护士不到20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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