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西城区什刹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康某,虚构各种名目套取公款购买购物卡,以过节费、防暑降温费等名义多次将购物卡私分给中心职工,累计数额85万余元。此外,康某还利用职务便利,用课题专项经费购买某度假村消费卡,将9万余元侵吞。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25万元。
案情
侵吞超9万消费卡 发放逾85万购物卡
康某,本市人,原系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据检方指控,2013年6月,康某利用担任该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中心与北京市西城区某局合作“科学健身个性化指导体系标准研究及推广应用”课题的过程中,用课题专项经费购买某度假村消费卡,后虚构会议消费明细,将价值9万余元的消费卡侵吞。
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间,康某在任该中心常务副主任、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经中心班子会议讨论决定,虚构各种名目套取公款,购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物卡,以过节费、防暑降温费等名义多次将购物卡私分给中心职工,累计数额85万余元。
西城检察院反贪局于2014年10月13日接北京市西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康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线索,于2015年3月17日将康某传唤接受调查。在法院审理期间,康某家属主动交纳钱款3669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卫生服务中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康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
辩称非故意贪污 只是上交时间晚了
在开庭审理中,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没有异议,但对于犯贪污罪的指控,康某认为自己主动把消费卡上交,只是消费卡上交的时间晚了,没有贪污的故意。
其辩护人认为,康某主观上认为“课题会议费”是自己为单位创造的福利,申报会议费和带领课题组前往消费,均是召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知情人众多,隐瞒消费卡的存在没有客观可能性,在案发前康某已将消费卡交至单位主管领导处,没有贪污的故意。
指控
去度假村开课题会 花10万办7张卡
针对第一起指控,康某供述,卫生服务中心的上级单位是某中医院,院长王某是中心的法人代表,康某是主要负责人,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中心和医院在财务上是分开的,中心是由财政局拨款的,财务支出的时候需要经过王某批准。
2012年九十月份,中心和区某局合作科学健身推广课题,其中有10万元会议费,预算是在度假村开三次会。2013年6月,康某让助理孟某将10万元支票存到了度假村,并办理了三张2万元、四张1万元的消费卡,后孟某持有三张2万元的卡,康某持有四张1万元的卡。
2013年6月,中心去度假村开了一次会,除了开会,与会人员还采摘、泡了温泉,每人分发了水果、鸡蛋,所有加在一起花费总共九千多元,这些钱是孟某用之前购买的消费卡支付的。2014年4月份,孟某把她手中剩余的消费卡给了康某,康某自己花了700多元。
2013年八九月,区某局的张某通知康某准备验收材料,康某就让孟某去准备在度假村开了三次会的材料,康某某心里明白孟某肯定需要作假。2013年8月份,院长王某在中心班子会议上宣布康某出去挂职锻炼的决定,让康某和连某交接工作,交接工作的时候,康某没有把这些消费卡给连某。
康某对此解释说,“一方面是因为,组织让我出去挂职锻炼半年,我认为半年后,还会回到中心担任主任,如果把这些消费卡交接给连某,等半年后回来,他还得交接给我,另一方面由于这个课题是中心的专项,还没有结题,工作没最终完成。”
康某的助理孟某证言,2013年6月,中心和西城区某局合作申请的西城区科委“科学健身个性化指导标准化研究与探索”项目的资金到位了,这个项目拨给中心的经费一共是54万。2013年6月份的时候康某开班子会宣布了项目经费到账的事情,说要带课题组成员和班子成员到旅游度假村开研讨会。2013年6月中旬,她和中心的财务科长一起去旅游度假村,花10万元办了7张消费卡。
孟某称,课题组成员只到度假村开过一次会,一共花了9000多元,因为康某说有人举报,不让再去度假村开会了。“康某说当时课题预算报了三次会议,开会地点都是报的度假村,实际开会情况必须与预算相符,后面两次会是在中心开的,她让我给度假村的业务员打电话,让按三次会议给明细,快递到中心的。”
虚构活动用途套钱 买购物卡发职工
对于第二起指控,康某称,她于2012年任该中心主任,想给中心职工发放购物卡作为福利,于是和会计孙某沟通,问她中心的账面上有没有什么钱可以用来购买消费卡,孙某告诉她有哪些活动项目可以用来申请活动经费,可以申请多少活动经费,哪些活动经费可以用来购买购物卡发给职工。
之后康某在班子会上提出给职工发购物卡,康某称,因为可能大家觉得这个是给职工的福利,所以对给职工发卡的决定没有什么异议。此后,中心以举办活动名义购买购物卡,有一部分活动举办了,但没有给参加活动的职工发过购物卡,有一部分活动没有实际举办,“比如家庭医生活动项目是没有真实举办的,报批时将其他活动的签到单附在这些活动项目后面。买卡的事我私下里和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说过,我以过节费、防暑降温费等名义领取的购物卡共计7800元。”
主任助理孟某证言,一般“五一”、“十一”、元旦等节日前班子会讨论发购物卡,由康某提出发购物卡,然后大家讨论发多少钱,一般是每个职工300元或者500元。“有一次是以绩效考核奖励的形式,给中心的中层领导发过1000元的购物卡。因为中心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能发现金,所以以购物卡的形式发放给职工。”
据该中心财务科长证言,中心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发购物卡,一直到2013年六七月份,期间发卡的数额比较多。“当时康某任中心的主任,她为了提高职工待遇,同时也为了她在试用期考核时得到职工的支持,提出给中心职工发放购物卡。”
康某填好支出证明单和使用转账支票申请单,并列出活动明细,找王院长签字后给财务科长,然后出纳就按照支出证明单上的具体数额出具同等数额的购物卡,由物美超市开具发票,再由财务将明细入账。财务人员买完卡后,由办公室按考勤情况列出各部门领卡人员明细,各部门再统一到财务领卡签字。
“从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六七月份买购物卡,临近过节的时候,康某会在班子会上提出给职工发卡,让大家讨论下发放金额。最后是统一大家的意见,确定发卡的金额。” 财务科长说,以虚报活动的方式套取资金是康某让其做的,都是中心虚构活动用途用于套取活动资金,套取的资金全部用来购买购物卡了。
判决
犯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获刑1年半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贪污主观故意,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经查,康某使用虚假会议材料入账和通过项目审计,对合作单位隐瞒未实际使用的会议费(已购买消费卡);2013年8月康某与副主任连某进行工作交接时隐瞒账外消费卡的情况,2014年8月康某正式调离时也未向单位上交消费卡,结合在持卡期间个人随意使用消费卡的情况,可以认定康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上述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康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鉴于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西城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决康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15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25万元。在案扣押款项发还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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