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衣晓峰 董宇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社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和确定本埠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筹资标准的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2016年度该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调整为1.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按规定,哈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日前,统计部门公布了2015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78元。据此,哈尔滨市人社局对2016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进行同步调整,确定为1.5万元,比上年度增加1000元。
在政策范围内,哈市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只要超过起付标准即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无病种限制,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依据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起付线标准以上0~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内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上不封顶。
按规定,哈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日前,统计部门公布了2015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78元。据此,哈尔滨市人社局对2016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进行同步调整,确定为1.5万元,比上年度增加1000元。
在政策范围内,哈市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只要超过起付标准即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无病种限制,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依据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起付线标准以上0~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内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上不封顶。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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