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晓军)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补充意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招聘、编制、待遇政策。
河南省政府从2015年8月开始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即用6年时间,实施9项行动计划,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人才。
《补充意见》提出,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在未完成年度计划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专学历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增加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报考人员不受择业期限制;基层卫生人才在职学历提升计划也可适当增加其他专业。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报考人员增加县、乡两级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医生;可根据条件在乡镇卫生院已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在编医务人员中,招聘部分特岗全科医生到偏远乡镇卫生院工作,享受上级补助的岗位津贴。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参加基层卫生人才在职学历提升计划、骨干医师培训计划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计划。
《补充意见》要求,用人单位有空编的,优先解决免费医学生和特招毕业生的入编问题;用人单位没有空编的,可在市县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的原则,将免费医学生、特招计划中的研究生、到乡镇卫生院的本科生以及取得医学本科学历的特招专科生纳入人才编制管理。对免费医学生和特招到乡镇卫生院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实行“县招乡用、县乡联动”管理。
《补充意见》还要求,免费医学生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培训、基层骨干医师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给予保证。特招毕业生、特岗全科医生、免费医学生和帮扶队员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提供周转住房和必要生活条件。
该省卫生计生委将对违约人员限制其履约期内的医师注册、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招收,并由签约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约定追回相关补助费用和违约金。对擅自解除约定的,未按规定落实岗位、待遇或编制的等问题,将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河南省政府从2015年8月开始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即用6年时间,实施9项行动计划,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人才。
《补充意见》提出,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在未完成年度计划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专学历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增加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报考人员不受择业期限制;基层卫生人才在职学历提升计划也可适当增加其他专业。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报考人员增加县、乡两级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医生;可根据条件在乡镇卫生院已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在编医务人员中,招聘部分特岗全科医生到偏远乡镇卫生院工作,享受上级补助的岗位津贴。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参加基层卫生人才在职学历提升计划、骨干医师培训计划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计划。
《补充意见》要求,用人单位有空编的,优先解决免费医学生和特招毕业生的入编问题;用人单位没有空编的,可在市县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的原则,将免费医学生、特招计划中的研究生、到乡镇卫生院的本科生以及取得医学本科学历的特招专科生纳入人才编制管理。对免费医学生和特招到乡镇卫生院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实行“县招乡用、县乡联动”管理。
《补充意见》还要求,免费医学生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培训、基层骨干医师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给予保证。特招毕业生、特岗全科医生、免费医学生和帮扶队员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提供周转住房和必要生活条件。
该省卫生计生委将对违约人员限制其履约期内的医师注册、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招收,并由签约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约定追回相关补助费用和违约金。对擅自解除约定的,未按规定落实岗位、待遇或编制的等问题,将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文/小编)
标签阅读: 卫生人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