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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托诈骗规范化操作环环相扣 托头交钱承包诊室

发布时间: 2020-08-19 11:20: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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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

  □ 本报记者 黄洁 本报实习生 安洪

  近期,“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竞价排名买患者等问题被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8部门于近日成立了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以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地区为重点,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

  北京作为优质医疗资源最为集中的地区,有关医托、药托、号贩子的非议、治理与打击始终不曾停止。为进一步了解医托、药托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医托能得逞源于挂号难

  4月底的一天,记者来到北京市协和医院,刚下公交车离医院还有段距离,路边就有一名中年男子主动上前询问:“要不要专家号?”而就在不远处的医院外墙上,提醒患者警惕医托和号贩子的条幅几乎每隔几米就贴着一张,医院大厅内的大屏幕上也在滚动播放着此类提示。在此背景下,号贩子的行迹依然随处可见。

  在类似协和医院这样医疗资源丰富的综合性大医院,“一号难求”仍然是号贩子屡打不绝的一个重要因素。

  以协和医院中医科为例,该科导医咨询台处明确表示,中医科患者都必须提前一周预约才能挂上号,临时挂号根本挂不了。而一位患者则表示:“用手机预约是在上午9点开始放号,但很快号就没了。”

  记者注意到,到协和医院就诊的患者以老年人居多,这一群体正是医托、药托主要的施骗对象。据朝阳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副处长郭佳介绍,医托、药托的骗术容易得逞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他们有明确的人群定位。医托和药托深谙患者的心理状态,将目标人群定位于急于就医的外地患者、疑难杂症患者以及追求养生保健的中老年人。这几类人群多怀有焦急、困惑、冲动的情绪,相对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迷惑,经医托、药托的鼓动而掉入“诊疗”圈套。

  在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近日发布的类案通报中显示,2015年朝阳区检察院共办理以中医诊疗为名实施团伙犯罪的案件5件57人,其中诈骗罪4件49人,销售假药罪1件8人,因此而受害的当事人达到160余人。此类犯罪行为已形成违法产业链条,严重扰乱医疗药品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就医环境,延误患者病情从而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团伙诈骗环环相扣

  根据朝阳检察的通报,医托、药托团伙一般都具有规范化的话术和流程,犯罪行为层层递进、环环相扣。

  医托型犯罪中,嫌疑人承包正规医院或门诊,由多名无行医资质的“专家”开展诊疗行为实施医托型诈骗犯罪。

  “此类犯罪在布局上通常设有广告部、挂号登记处、中医科室、药房、收费处、邮递部等部门,具有稳定性强、配合度高的特点。”郭佳介绍说,在具体实施诈骗行为时,先由医托通过网络或医院现场搭讪患者的方式,诱使患者前往涉案医疗机构就诊,“名医”进行“望闻问切”后,开出“处方”欺骗患者,开药后还另有医托继续跟随直至患者离开。而这些所谓的“处方”其实就是将成本低廉的草药或中成药以远远高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或者是将过时、疗效不大的诊疗方法重新包装后进行鼓吹治疗,收取高额挂号费、医药费等,“托头”再将获利与医托进行分成。

  由此可见,医托往往是一个专业化的、部门完整的团伙犯罪链条。据郭佳介绍,这些医托多通过老乡或朋友介绍组成团伙,往往两三个人结成一组,假扮夫妻、兄妹等关系或者医院保安等工作人员,分工配合实施骗术。他们一般选择早上七八点钟看病高峰期,在名院门口、挂号厅、候诊厅、收费处、取药处等地点将外地来京看病患者作为施骗目标。“无论医托采取什么样的骗术,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将患者带到涉案医院的相关科室就诊,然后拿提成。”郭佳说。

  对此,朝阳检方还发布了提示,提醒患者为了自身健康和就医安全,应提高甄别假医、假药和虚假宣传的能力,做到“四忌”:一忌盲目听信“病友”,二忌轻信“小医院”,三忌轻信“名医”,四忌无批号药品。

  医托“托头”交钱承包诊室

  医托、药托乱象不仅直接导致患者财产损失,病情得不到及时合理的医治,甚至危及生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治安和正常的医患关系。打击治理医托、药托现象毫无争议,但是准确对医托、药托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却是个难点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其林介绍:“如果医托、药托销售假药的话,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如果单纯诈骗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罪,但是这还要看诈骗金额的多少,如果数额不大,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记者从朝阳检察院了解到,医托只是将患者带到相关诊室就医,而相关诊室其实多在“托头”的实际控制下。“托头”也就是隐藏在相关非法诊疗科室幕后的大老板,他们通常不具有任何医生执业资格,每月交付上万元甚至更多承包涉案医院的相关诊室,支付诊室医生及导医工资,并组织多名医托从网络或相关医院骗患者来其承包的诊室“就医”。

  而涉案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将诊室承包给“托头”赚取承包租金及药费提成,直接促成了“托头”的得逞。

  针对这一行为,阮其林认为,这一行为也很难认定为犯罪。由于“托头”只是欺骗患者前来看病,如果涉案医院本身有营业许可,且坐诊医生有行医资格,“托头”也只是将患者介绍来看病的,对医生的水平高低、药效如何影响不大,这样就难以认定为非法行医或者诈骗,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当然,如果行医的“医生”没有行医资质,那么就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医托、药托构成帮助犯。

  对此,朝阳检察院也提示称,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疗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行医、诚信执业,提升医疗品质和口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及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坚守医者救死扶伤的天职,树立良好医德医风,维护公平竞争的医疗秩序。

  处罚轻举证难导致屡禁不止

  对查获的充当“医托”行骗的违法人员,目前仍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不难看出,这样的行政处罚较之实施医托、药托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违法成本太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使得很多医托、药托在被处罚后又重操旧业,屡禁不止。

  据记者调查,在打击治理医托、药托的实践中还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很多患者看病后,服用中药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等事后反应过来发现上当,已经过去一段时间,所以不能及时报警,此时就会增加警方的取证难度。此外,由于“托头”承包的中医诊室一般都在正规医院,正规医院证件齐全规范,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该医院、医生与医托有不正当利益关系和连带责任,其中的取证环节多、难度大。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依法执业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诊室向私人承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医疗监督执法水平及监督质量。

  据了解,为了维护良好的就医秩序,此次8部门联合制定的《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各重点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打击“号贩子”的具体行动计划,每月集中警力组织一次对各重点医院及周边的统一整治行动等;建立“号贩子”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军队卫生部门要负责加强军队(武警)医院和人员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加强制度建设和改革等。方案还要求,对医院存在制度不落实,甚至内部倒号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医疗机构,探索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8部门于近日成立了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以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地区为重点,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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