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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医院外包是否合法?相关的法规条文都在这里

发布时间: 2020-08-19 14:06: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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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体免疫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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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财经讯5月3日一份迟来的表态,让公众看到了监管方处理魏则西事件的进展多部门联合调查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但魏则西终止在21岁的生命,能否推动医疗监管的完善和合理化吗?4月12日,西安电

腾讯财经讯(李伟)5月3日一份迟来的表态,让公众看到了监管方处理魏则西事件的进展:多部门联合调查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但魏则西终止在21岁的生命,能否推动医疗监管的完善和合理化吗?

4月12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1岁学生魏则西因滑膜肉瘤病逝。他去世前曾撰文回忆治疗过程,称是在百度上搜索出武警某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治疗后致病情没有好转、贻误其他治疗时间;之后了解到,该技术在美国已被淘汰。

事件持续发酵,引来公众对百度、当事的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医院、莆田系等民营医院、医疗机构管理体系的深深质疑。

3日下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魏则西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局联合对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进行调查。

涉事的生物诊疗中心已经停诊,而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将由三大部门来联合调查。这也恰恰揭示了部队、武警医院监管的沉疴。莆田系等民营医疗提供者,如何和部队、武警医院合作?这种被诟病多时的商业模式,为何还能利用公立医院、部队的信用?

所谓承包科室,实际是由于早年中国公立医院投入不足,为增加医疗服务供给而诞生的,但在追逐利益下的弊病可想而知。2000年9月起,《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这是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

其中关于“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一章中,就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合作设立的营利性科室,要么停办、要么转为独立法人,这实际是逐渐堵上了莆田系等民营医疗资本依附公立医院之路。但部队、武警医院,是在卫生部(卫计委)系统之外的:1994年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如果不是魏则西事件,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医疗机构监管如此复杂:卫计委并不是唯一的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多数患者和普通市民都普遍认为部队医院与其他公立医院没有区别。

原协和医院妇产科医生、中国妇产科网创始人龚晓明就数次撰文提醒患者:除了几家大的部队医院,大部分的军队医院的妇产科、皮肤科、耳鼻喉科都是被私人承包出去了。

他总结道,这些医院大概都有一些共同特点:1.在搜索引擎上有推广广告;2. 医院网站上通常标记自己为“公立医院、军队直属医院”;3. 网站上会有客服对话框。龚晓明还提醒:“当然,若是看妇产科,宫颈糜烂是一个很好的试金石,看看他们是不是还在拿宫颈糜烂当病做宣传和治疗。”

解放军总后勤部同样在加强监管。2011年,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医院管理若干规定》、《军队医疗机构业务帮带管理规定》,总后卫生部制定的《关于规范军队医院为伤病员服务诊疗流程和行为的通知》下发执行。

这三份文件全文并未公开,仅能据当时新华社的报道中,了解其中部分规定: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发布医疗广告等10种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不得擅自开设或者以合作形式在院区外开设分院、医疗中心等编制外机构,不得擅自与地方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合作。

魏则西事件中,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是如何绕过上述监管的,还是只是尚未被发现查处,暂不得而知。

解放军新闻门户网站中国军网2015年时曾有评论,倡议不靠谱的军队医院,必须严查;评论指出:“擅自把军队医院的一些科室承包出去,开展所谓的’合作’,或许能得小利,但是对自己所在医院、对军队医院整体,乃至对军队,都是极不负责的。为一己之私,不惜牺牲军队军人声誉、部队医院口碑,性质相当恶劣!”

监管的交叉,和查处力量的不足,可能导致了这些外包禁而不止。并且,这种外包的模式还有可能滋生腐败。

从2013年9月开始,自称是莆田系上海康新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区经理陈元发,就持续曝光该公司向多家部队医院领导送礼的名单。上至院长政委,下至各个科室的主任,姓名、具体职务和具体礼金金额都详细可见,金额由几千元至数十万不等。不过这些名单的真实性,未得到当事者或监管部门的确认。

承包者要将部分收入上交医院,但这种合作关系也有被判无效的案例。

2014年人民法院报《承包医院科室引发的纠纷》一文中提及:2012年,某医院与王某签订承包合同,医院拿出口腔科与王某合作,医院提供经营场所等,王某提供设备、从业人员等。医院与王某的利益以口腔科的月营业额分成,医院占40%,王某60%。

但此后双方发生矛盾、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理由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双方合同名为“承包”,但关系实为医院为王某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通过分配王某的医疗执业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来获取相应的对价,系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过,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不算严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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