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昊昊)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确在全疆范围内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通知》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期一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应超过50%,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不低于50%支付;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不低于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70%支付,原则上不设封顶线,确因基金筹资困难的地区可设立不低于20万元的封顶线。
《通知》要求,大病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保险资金从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保结余基金中筹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当年筹资缴费中解决。大病保险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运营,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通知》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期一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应超过50%,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不低于50%支付;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不低于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70%支付,原则上不设封顶线,确因基金筹资困难的地区可设立不低于20万元的封顶线。
《通知》要求,大病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保险资金从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保结余基金中筹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当年筹资缴费中解决。大病保险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运营,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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