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谭 嘉)7月19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该《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
《办法》明确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责任,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并专门单列“教育与预防”一章,要求高等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和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制度,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制度、科研过程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公示制度等。
《办法》明确了六类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同时,授权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办法》规定,高校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以及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应予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
《办法》指出,高等学校依职权和规定程序,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对责任人给予辞退(解聘)或撤职、开除等处理。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组织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学校相关领导责任。
《办法》明确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责任,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并专门单列“教育与预防”一章,要求高等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和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制度,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制度、科研过程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公示制度等。
《办法》明确了六类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同时,授权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办法》规定,高校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以及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应予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
《办法》指出,高等学校依职权和规定程序,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对责任人给予辞退(解聘)或撤职、开除等处理。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组织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学校相关领导责任。
(文/小编)
标签阅读: 学术不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