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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作双方不能私分收益

发布时间: 2020-08-23 22:07: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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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4月28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发布《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雷海潮介绍,北京市允许社会资本所办医院与公立医院开展合作,公

本报讯 (首席记者闫 龑 特约记者姚秀军)4月28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发布《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雷海潮介绍,北京市允许社会资本所办医院与公立医院开展合作,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开展医疗服务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公立医院隶属关系,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决不允许私分合作收益。

据介绍,医疗领域中的特许经营是指经授权的公立医院将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被特许方按照协议约定,在特定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标准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费用的活动。2014年,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率先提出公立医疗机构特许经营的概念。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已先后启动特许经营试点。

雷海潮介绍,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如果被特许方为新建医院,特许经营期可延长到15年。对被特许方的选择,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同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特许可行性论证,将结果作为特许经营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雷海潮介绍,特许经营收益分为两部分:被特许方使用品牌应向特许方缴纳相应固定费用,即品牌费;由于被特许方经营收益增加或专业领域的影响力及社会形象的提升,根据协议约定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交纳的费用,即管理费。原则上,特许经营收益由公立医院与被特许方共同商议。特许经营期间,授权特许方派出到被特许方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级人员的待遇、奖励等,不包括在特许经营收益中,其标准由双方商定。


 
(文/小编)

标签阅读: 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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